川财资环〔2025〕15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资环〔2024〕178号)、《关于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资环〔2024〕179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第三批)如数(详见附表),主要用于国土绿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支出方向。收入请分别列入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分别列入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4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21105节能环保支出-森林保护修复”“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的相关项级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已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本次下达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国土绿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建设资金,按照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本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四、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兑付,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推动相关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请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请各市(州)将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到各县(市、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中央财政林业草原专项资金预算表
2.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3.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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