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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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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1年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川财社〔2021〕4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2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0〕6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州)、扩权县2021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根据困难群众人数、户籍人口数、自身努力程度和财政困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为促进市县消化使用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各地资金结余情况扣减了部分当年补助资金。该项资金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二、该项资金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将彩票公益金支出列入“2296013—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三、该项资金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为直达资金。中央资金在大平台中标识为“01010201-补贴到人”;在直达系统中标识为“直达资金非地方对应安排”。省级资金在大平台中标识为“01010101-补贴到人”;在直达系统中标识为“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上述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分配下达。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要按来源分别列示中央和省级资金,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四、市县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1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州)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地区下达)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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