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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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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3〕45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市(州)、扩权县2023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第二批)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83001-财政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科目。

二、本次依据2022年各地实际代缴人数、代缴标准、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对2022年省级资金进行结算,同时预拨2023年省级资金。

三、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32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现一并下达你市(州)2023年度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对照你市(州)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扩权县纳入所在市州),做好本地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养老保险代缴资金分配表

     2.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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