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4〕12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疾控机构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并配送至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疾控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按10元/剂次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
三、县级疾控机构应当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科目为103类04款47项33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县级疾控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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