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关于修订《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川财规〔2025〕8号
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2〕2号)第六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体包括在成都市的法人商业银行或法人商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分行。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承办银行是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指定的具体承办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存放业务在成都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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