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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关于修订《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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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5年3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修订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第八条规定,明确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从制度层面拓宽了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范围。我省按照财库〔2025〕7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对《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2〕2号)第六条内容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按照《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规定,综合研究《四川省财政资金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库〔2024〕12号)中财政资金存放应选择同城银行存放的精神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库现金管理具体操作中部分商业银行反映的意见,制定了《关于修订〈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三、政策内容

依据财库〔2025〕7号文件内容,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2〕2号)第六条内容。具体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体包括在成都市的法人商业银行或法人商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分行。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承办银行是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指定的具体承办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存放业务在成都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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