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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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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5-0002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06-20
  • 发布日期: 2025-06-24
  • 文  号: 川财规〔2025〕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5〕9号

各市(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0日

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做好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批,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复核市(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以及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情况,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三)市(州)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

  (四)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处理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受理处理企业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种类和数量,会同市(州)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资金,对申报材料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做好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二)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四川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部署。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奖优扶强,激励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和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会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处理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种类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六条 处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标准和条件。

  (一)符合四川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申请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度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申请资金上一年度截至申请资金当月,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没有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不存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或生态环保方面未查明的问题。

  (三)申请资金上一年度已按要求上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种类和数量,并将所有数据上传至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数量满足以下要求:

  2025年申请专项资金的,上一年度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10万台(套);2026年及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上一年度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60万台(套)。

  第七条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据实法和因素法分配。

  (一)采取据实法分配。2023年12月31日前已审核确认且尚未补贴的,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据实予以支持。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绩效情况3项因素,分别按75%、10%、15%权重测算分配。

  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处理企业回收处理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与处理企业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处理企业规范回收处理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总产能为各类产品产能相加。

  绩效情况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率体现,具体是指处理企业自查申报的回收处理量与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的规范处理数量的差异情况,计算方式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的规范处理数量÷处理企业自查申报的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量。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按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95计;对处理家电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

  第九条 收到中央资金后,由生态环境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和方法,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征求财政厅意见。

  第十条 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将协商一致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待当年中央资金下达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一)不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安排到具体企业的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印发资金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企业。

  (二)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审后,由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印发资金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向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佐证材料及其他材料,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对处理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厅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省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形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涉及相关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生态环境厅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及时上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及纪检监察机关,并按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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