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会同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部门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我们整合原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了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印发了《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5号),办法有效期5年,已实施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新要求,结合文化旅游发展新形势,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3〕16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内涵、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使用范围,共两条。主要明确资金用于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升、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以及资金的禁止使用事项。
第三章为分配下达,共六条。主要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分配流程、分配要求等。
第四章为资金管理,共七条。主要明确资金支付管理、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产管理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为绩效监督,共三条。主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职责、落实财会监督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预算公开、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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