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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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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办〔2014〕34号),按照《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财法函〔2015〕102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有关规定,现就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上一年度和当年已使用的各类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监督检查范围可延伸至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前年度或相关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包括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财政票据管理台账设立和登记情况,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的编报情况,财政票据存根的清理、核销情况,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情况,有无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票据的情况,作废的财政票据保存是否完整并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发现财政票据或存根丢失,是否按照规定在新闻媒体登报申明作废并向财政厅备案。有无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与财政部门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随机抽查。

   (一)自查自纠。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于每年度首次申领财政票据之前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填写《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1)《省本级用票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2)《省本级用票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3)《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4),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6),于申领财政票据时报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加强组织指导。

   (二)随机抽查。财政厅按规定随机抽取或有针对性选取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公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下达《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5),组织检查组对抽查对象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年随机抽查具体时间以《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为准。

   (三)事后公开。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整理,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后作出检查结论。被检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财政厅按规定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省级各部门要像管理财政资金一样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健全落实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和执收资金解缴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坚决防止违规情况的发生。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实撰写自查报告,填制相关情况报表,按时报送财政厅,并积极配合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规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确保检查工作效能。本通知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反馈。

 

    附件:1.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2.省本级用票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3.省本级用票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4.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5.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模板)

         6.自查报告(模板)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3日

 

 

 

 

 

 

 

 

 


相关下载:>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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